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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之马来西亚

发布日期:2024-07-23


作为东盟核心成员之一的马来西亚是“一带一路”上重要的国家,马来西亚以其重要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环境、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成为外国投资者在东南亚境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国家之一。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国土被南中国海分隔为东、西两部分。具有临近马六甲海峡、辐射东盟、印度、中东市场等独特的地缘优势。

(一)与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合同法》、《公司法》、《劳资关系法》。《工业协调法》规定了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如果投资超过250万马币,或其全职雇员超过75人,必须向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工业执照需每年申请更新。《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投资优惠措施以直接或间接税赋减免形式出现,直接税激励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的形式出现。

(二)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及行业准入限制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www.mida.gov.my),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 )及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其他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自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有关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合并本国公司权益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指引以来,马来西亚未对外国资本准入做出限制,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在特定行业(如物流、工业培训、分销贸易)中仍然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这种股比限制往往表现为外国投资者最多持股70%而马来西亚国民持股最少应达到30%。

在制造业,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允许有牌照的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投资中可以持有100%的股权,包括(1)先前免于获得生产牌照,但股东资金现已达到250万元令吉,或现已聘用75名或以上全职员工并因此需要获得牌照的公司;(2)先前免于遵守股权条件,但由于现有持牌公司的股东资金现已达到250万元令吉,因此现有持牌公司必须遵守股权条件。

在油气行业外国投资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依据《石油开发法(1974)》,马来西亚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由国有的国家石油有限公司(PETRONAS)独家控制,外资参与一般采取产量分成合同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PSCs)的方式。国家石油有限公司通常会要求签订产量分成合同的外资合作伙伴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共同投标。外资可以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合资参与石油服务行业,但如果外资是主要股东,其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9%。

在服务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

• 通信行业。外资作为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ASP)可以持有100%股权。但作为网络设施提供商(NF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NSP),只允许最多持有70%的股权。

• 批发和零售行业。通常而言,外资在百货公司、专卖店和特许经营等大多数贸易行业中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对于大型超市而言,外资最多可持有70%的股权;对于超市(除非由大型超市运营商运营)、24小时便利店、食品店、通讯社、杂货店、带有便利店的加油站、药店、纺织品商店、小餐馆等,外资则不被允许进入。

• 保险行业。外资最多可持有保险公司以及伊斯兰保险公司70%的股权。但是实践中马来西亚允许一家外资持股的保险公司的股比达到100%,原因是该公司对于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健康保险计划作出了贡献。

• 银行业。外资原则上最多可持有投资银行、现有的伊斯兰银行70%的股权。但是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可以在个案判断基础上允许外资持有更多比例的股权,判断的基础是在于是否有利促进行业整合。外国银行可以在马来西亚全国开设4家分支机构,但营业地点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指定,且不允许在距马来西亚本国银行方圆1.5公里的范围内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除了相关的股比限制,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还需经过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的审批,经主管部门审议确定拟议投资是否符合相应的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

(三)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新设法律实体而言,马来西亚法律目前允许设立的实体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3)公司,包括担保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分公司;(5)代表处。前述法律实体中,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且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四)在马来西亚注册企业的手续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简称SSM)或在线(www.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出申请。

【注册审查】公司注册官员审查拟议中的公司名称是否被使用,如未被使用,则该名称为申请者保留3个月。

【提交材料】3个月之内,申请者依据不同的企业形式相应地向注册官提供不同的文件,具体需提供的文件清单可参见SSM网站或咨询专业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

【批准申请】公司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批准公司注册,并发出同意公司注册文书以及公司代码(主要供缴纳税务使用)。

【开设银行账户】公司注册完毕后,可凭有关文件到马来西亚当地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号。

(五)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建议

1. 熟悉马来西亚法律法规和政策

(1)了解马来西亚的行业准入限制。在石油、通信、批发零售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做出了限制,因此投资者应当判断投资项目所处行业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

(2)发现潜在的投资壁垒。在马来西亚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本地化有一定的要求,如批发和零售行业、石油行业等。

(3)了解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要求。如公司必须设立公司秘书,且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

(4)了解马来西亚的劳动政策。如外国人如需到马来西亚工作的,需取得马来西亚移民局签发的工作准证或临时雇工准证后才能合法地在马来西亚工作。根据MIDA的规定,拥有外资实收资本的制造业企业,视实收资本金额的大小可获得数量不等的外籍雇员职位配额。

2. 了解马来西亚投资鼓励政策

马来西亚设立了丰富的投资鼓励政策,该等政策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出现的,分为直接税激励和间接税激励两种。直接税激励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出现。如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PS),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从生产能力达到30%时开始算起。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结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MIDA官方网站公布了马来西亚各项优惠政策,且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调整更新,可跟踪查询。外资企业可以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投资鼓励政策,有助于减轻投资者的融资压力,加快项目落地。

3. 加强尽职调查

对于拟与马来西亚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投资者,在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所述情况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资产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设合资公司中。在确认合作伙伴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对于通过收购的方式在马来西亚投资的投资者,建议对目标公司及受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目标公司资产情况、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税务状况、法律纠纷情况以及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在确认目标公司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收购协议、股东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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