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涉外法律服务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涉外法律服务

“一带一路”投资之印度尼西亚

发布日期:2024-08-06

1945年8月17日印尼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50年印尼成为联合国第60个成员国。1967年,印尼与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目前东盟已拥有10个成员国,印尼是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投资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投资法律体系概况:

印尼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其中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的具体程序、投资许可的申请、投资管理部门以及投资激励机制等。此外,对于涉及具体领域的投资管理则由具体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如:《渔业法》、《土地法》、《园艺业法》、《矿产和煤炭法》、《电力法》等。

1. 市场准入

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年7月4日,印尼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化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尼《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2. 外汇及外资保护

根据《投资法》规定,印尼政府保证外资的安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将外资收归国有,但必须给予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中国和印尼也同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该机构可为中国在印尼的投资者提供政府、战争、汇兑等风险担保。

3. 土地获取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拥有土地,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印尼投资风险提示:

1. 政局稳定性问题

自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印尼社会正经历一场巨大变革,逐步向民主社会迈进,期间政权更迭频繁,各种政治势力角逐不断。作为中国企业,应注意不要在公共场合谈论印尼政治形势和政治人物,避免因不慎卷入不必要的政治纠纷。同时也应密切关注政治形势变化,以及政府换届和议会选举等,关注政府颁布的经济政策,把握经济动向,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提供参考。

2. 文化意识排外的因素

印尼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历史上受中国、印度、中东、西方国家等多种文化的影响,加之岛屿分散,居民交流不便,使各地文化习俗差异较大,种类繁多。中国企业和人员要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和各种民风民俗,做到入乡随俗,按照当地的礼仪标准开展社会交往活动。如在公共场合不喝含酒精的饮料,宴请时不上酒类饮料,不食猪肉;避免用左手接受礼物或递交物品,特别是触摸别人的头;在印尼人每周五中午做祷告时,勿大声喧哗;会谈、社交、工作和休闲不同场合,注意着装;在公共场合一般情况下男士要请女性先走,先用餐或先上车;而女士从男士面前经过,皆屈身弯膝而过,以示回敬;在社交场合,男士遇女士一般不主动握手.若对方先伸手.可以轻握。

3. 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首先,印尼很多投资法律规定不透明、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因此,法律法规需要实施机关的实质性解释,这使得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增加,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其次,印尼中央与地方不同的投资法律之间时常存在矛盾与冲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并未充分理清,因而在实行自治后,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重叠、法令规章经常自相矛盾。

最后,虽然印尼的投资法律体系整体上比较完整,但也有部分法律制度有所缺失。比如前文曾提到的,印尼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法》。


Copyright © 2022 枣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22030210号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电话:0632-8686220